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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抵押、質押、留置、典當的異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並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方式優先受償。

典當典當是指典當人以其動產和財產權利質押或以其不動產作為典當行抵押,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取得典當行,支付典當行利息,償還典當行,並在約定期限內贖回典當行的行為。

異同

1.抵押、質押、留置都屬於民法中財產擔保的概念,屬於用益物權的範疇,但我國民法對典當沒有作出相關規定;

2.質押權和留置權發生轉移;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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