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指權利主體直接支配物並享有收益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2)個人權利
人身權是身份權和人格權的統稱。有學者認為,“人身權”現在已經不能表達“人格權”的含義和範圍,而“身份權”壹詞中的“身份”有中世紀法律術語的味道,表達現代民事權利非常不準確,容易引起誤解,應該直接表述為“人格權”和“親權”。我們認為這個意見很有道理。從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來看,很少有人以人身權來指代人格權和親權。雖然個人權利是絕對的,但是否是可支配的,這是毫無疑問的。因為對於人身權等原始權利,權利主體不能隨意支配,人身權受侵害產生的救濟權可以放棄但不能轉讓或抵消。
(3)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以獨占使用人們的智力成果獲取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具有以下特點: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也不是人格,更不是外在的有形或無形的東西。因此,它既不是財產權,也不是人格權。另壹方面,知識產權是壹項完整的權利,但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既有經濟性,也有非經濟性。因此,沒有必要將知識產權描述為這兩種權利的結合。
2.知識產權是壹種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可以被他人使用、受益、處分、支配,具有排他性和可轉讓性。
3.知識產權在很多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但由於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密切相關,因此不適合任何人長期壟斷。因此,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許多限制:①權利的取得有許多積極和消極的條件;②對權利期限有特殊規定;(3)權利人有壹定的使用或者實施義務,法律規定了強制許可或者強制許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