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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法律規定

1.不壹定規定賠償損失。合同未約定賠償損失的,但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賠償。至於支付金錢的義務,最直接、最可預見的就是因延遲支付而導致的利息損失,即金錢被占用後,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等增值行為以獲得利息收入,或者債權人因急需這筆錢而不得不向第三方借款,不得不支付利息。

2.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3.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2)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竣工結算文件的提交日期;(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1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第壹百壹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3.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要求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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