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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法律規定

法院查封不動產是法院審理案件時的財產保全措施。具體規定如下:財產保全,又稱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在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以保證未來判決生效後順利執行而采取的保護措施。

壹、法院開啟扣押財產的法律程序

1.法院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2.提交法院解封財產的法律文書;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啟封。

二、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按以下不同情況辦理查封手續:

(1)查封標的物已有房產證的,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二)查封的標的物為預售商品房的,應當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預售商品房交易表或者房地產明細表;

(3)如果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應先去國土房管局檔案室查詢該土地的權屬情況,並提交查詢的書面結果。

三、法院啟封被查封財產的法律程序

1.法院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2.提交法院解封財產的法律文書;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啟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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