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
(3)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或者產品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責任,產品銷售者賠償的,產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