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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錯誤的配偶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解析:夫妻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法律上有罪的壹方進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將由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和事實情況酌情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壹)的解釋》第八十六條和《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訴訟受理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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