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壹)的解釋》第八十六條和《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訴訟受理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