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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報銷規定

法律分析:1。定點醫院醫療費用報銷:離休幹部持社保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由省醫保中心報銷,並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個人自負部分由個人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離休幹部報銷的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包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仍按原政策執行。

2.非定點醫院醫療費用報銷:遇特殊情況,如急診搶救,離休幹部居住地離定點醫療機構較遠,離休幹部醫療習慣;離休幹部需要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單位向省醫保中心申請備案後,離休幹部本人或單位墊付醫療費用,單位向省醫保中心申請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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