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社會,依法設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為規範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令。
2.特征
(1)是特別法令,不是行政立法。
(2)它不是壹般的法令,而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
(3)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社會進行管理的抽象行政行為。
(4)是行政機關為規範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令。
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種類
1,享受行政立法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2.不享有行政立法權的國務院工作機構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3.不享有行政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三、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1.行政規範性文件對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個人和組織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
2.它對行政機關本身具有決定性,並適用於具體的行政行為。
3.它是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
註: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可以引用,但不能在裁判文書中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