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經營是違法行為。無照經營是指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工商活動的行為。無證經營包括:無證經營或超出營業執照所列範圍經營。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2、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3、進入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4.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單據、賬冊等相關資料。
綜上,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明知是經營者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倉儲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法律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