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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信息不真實,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壹)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該期間月工資的兩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向勞動者支付違法期間未滿壹年的二倍月工資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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