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活動的獎品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法律規定,彩票類活動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至於其他非抽獎類的活動,法律沒有規定單項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壹)以冒領獎品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以高價宣傳商品質量。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千元以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壹)交易對手的工作人員;
(2)受交易對手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
(3)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
在交易活動中,企業經營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也可以向中間商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核算。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也應如實記錄。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行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除非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尋求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
第十條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1)獎品類別、兌換條件、獎金數額或獎品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換。
(二)以謊報中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