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案源機制建設,暢通溝通渠道,完善信息平臺,健全工作機制;
2.加強法院審判、執行、檢察監督的總結分析研判,狠抓影響案件質量的關鍵環節;
3、定期組織案件質量評估,強化辦案指南,完善復查制度。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93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