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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諾制度

法律分析:本人承諾已知曉規定的舉證義務和內容,符合告知條件,所報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有效,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涉企證明事項和營業執照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四)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本意見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需要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的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告知申請人證明義務、證明內容和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的工作機制, 且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將不再根據書面承諾要求出具相關證明、辦理相關行政事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以部門為主體實行雙重領導管理體制的系統,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國務院其他部門要確定同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按照最大限度惠民便民的原則,選擇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率高或獲取難度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審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檢查、法律服務等方面。告知承諾制不適用於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認證事項,以及風險大、糾錯成本高、損害難以挽回的重要涉外認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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