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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後還能再起訴嗎?

撤訴後可以再起訴。

但撤訴理由基於同壹事實和理由,且沒有新的情況和新的理由的,六個月內法院不再受理。另外,撤訴是依法撤回上訴,撤回後沒有新的事實和新的理由的,當事人不得再次起訴。

撤訴流程如下:

1,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並在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要求人民法院撤訴;

2.對於原告提出的撤訴請求,法院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起訴,案件審理終結;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

當事人申請撤訴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

1,法院裁定撤訴或撤訴將直接導致訴訟終結的法律後果;

2、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原告在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綜上所述,撤訴是原告主動放棄起訴請求,向法院申請撤訴的行為。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壹種方式,也是主動放棄已經提出的請求的壹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7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8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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