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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官員的親屬關系

法律分析: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時回避的親屬關系是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

直系血親: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包括兩種情況。壹類是指有自然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過自己及其後代的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另壹種是指原本沒有血緣關系,但經法律確認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這種情況稱為法定虛構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指除父母直系血親外,三代以內來自祖父母、外祖父母,與自己有間接血親關系的親屬。所謂“三代之內”,就是從自己算起,自己是第壹代,父母是第二代,爺爺奶奶是第三代;從自己算起,我是第壹代,到我的孩子是第二代,到我的孫輩孫輩是第三代。包括叔叔阿姨,兄弟姐妹,堂兄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

親屬關系:親屬關系是指通過婚姻建立的親屬關系。親屬關系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違法的,監察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由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薪、調離工作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不擔任公務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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