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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權交割日期存在的強制性規定

股票交割是投資者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轉讓股票的活動。投資者應在交易完成後的規定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份。

股票交割壹般有以下幾種交割方式:

1.當天交貨

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的次日完成交割。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金的情況。上交所目前采用這種方式。

2.第二天交貨

指交易後的下壹個營業日中午前完成交割,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壹天。

3.第二天交貨

即從成交次日起,第二個營業日中午前完成交割。如果有假期,就推遲壹天。這種交付方式很少使用。

4.例行交付

即從交易日起,第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交割。這是標準的交付方式。壹般來說,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沒有約定交付方式的,視為常規交付方式。

5.例行延期交貨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常規交割後選擇某壹天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同意第二天付款,賣方於第二天將股票交給買方。

6.賣方選擇交貨

賣方有權決定交貨日期。期限從交易後5天到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合同。“賣方選擇交付”的,以相同價格買入,期限最長的優先。“賣方選擇交割”以相同價格成交的,期限最短者優先成交。目前中國還沒有采用這種分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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