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第二條實施細則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點刑、基準刑:1。故意傷害壹人輕傷的,在有期徒刑壹年至二年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壹人輕傷的,在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壹年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加相應的刑罰:(1)每增加壹處輕傷,刑期增加壹個月至三個月;(2)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將從六個月增加到壹年;輕傷二級每增加壹人,刑期增加三至六個月;(三)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可以考慮傷殘程度,或者作為調整基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