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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有效期的年齡劃分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放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46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身份證辦理沒有年齡要求。根據我國身份證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領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46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後,公安機關將註銷身份證信息。為了不影響正常使用,居民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新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五條* *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46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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