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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怎麽處罰遲到早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早退上班是遲早的事。除非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不處以罰款,但可以給予警告等處罰。勞動者經常遲到或早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遲到或早退的規定。只有病假、事假和其他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是明確的。但是公司的人事部門可以制定出壹套遲到早退工資處理的計算方法。但是壹定要記住,從單位的角度來說,遲到早退扣的工資是不能用“罰款”來解釋的。只要企業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制定壹些維護企業和員工利益的合理條約,這是國家允許和維護的,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同時,企業應當將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進行公示或者告知。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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