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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審批的依據和比例

法律分析:1。工業企業印花稅購銷合同的應稅憑證稅目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非勞務業務收入,核定征收比例為80%。

2.商業企業印花稅購銷合同的應稅憑證稅目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非勞務業務收入,核定征收比例為50%。

3.其他企業印花稅購銷合同應稅憑證稅目為主營業務收入和非勞務收入,核定征收比例為10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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