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已重新登記結婚的,依法辦理離婚;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想離婚,可以自行解除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若幹意見的通知》第六條,審理事實婚姻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和解或者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出具調解書或者裁定書。調解不成的,應通過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第七條規定,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要求“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系的,經調查認定為非法同居的,判決解除。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