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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侵權誰負責?

1.精神病人的侵權責任需要由監護人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除由監護人適當補償外。”

2.經法院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實施民事侵權行為,有自己財產的,賠償費用從其財產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作為監護人的除外。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

3.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宣布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順序確定監護人。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其他近親屬、朋友也可以擔任監護人。沒有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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