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法院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實施民事侵權行為,有自己財產的,賠償費用從其財產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作為監護人的除外。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
3.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宣布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順序確定監護人。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其他近親屬、朋友也可以擔任監護人。沒有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