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且簽發拘留許可證。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請審查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通知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執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強制手段。妳在影視劇裏看到的這些在押人員,也是集體關押在看守所裏的,這些被行政拘留的人,對看守所的住宿環境、夥食問題沒有發言權。對於刑事拘留,沒有法律限制必須單獨關押還是集體關押,采取何種關押方式由司法機關自行決定。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第壹百零三條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