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犯人因病死亡,那麽看守所有責任;
2.如果是非正常死亡,看守所應該承擔責任。但只要犯人在看守所死亡,不管看守所的責任如何,都應該給死者家屬壹些補償或賠償。
看守所有哪些權力?
1.被拘留者有權監督、教育、護送、組織勞動、生活和衛生管理、檢查自己的物品、查閱信件、監督面談等。
2.違反監規的人,有權批評教育,責令反省。企圖殺人、越獄、自殺等嚴重影響監獄安全的在押人員。有添加武器的權利;
3.對犯罪嫌疑人、被執行人的法定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案件尚未審理的,看守所有權通知辦案機關迅速審結;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
4.司法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有權當面制止,並直接向有關機關和檢察院舉報。
法律依據:《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處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虐待在押人員,或者在行使職權時指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在押人員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死亡在押人員的家屬不屬於補償範圍,符合相關救助條件的,死亡在押人員的近親屬可以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