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
第七條金融企業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範圍包括以下不良信貸資產和金融企業經營中形成的非信貸資產:
(壹)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二)記錄資產核銷賬目;
(三)抵債資產;
(4)其他不良資產。
第八條下列不良資產不得批量轉讓:
(壹)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是國家機關的資產;
(二)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國家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資產;
(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
(4)個人貸款(包括住房貸款、汽車貸款、教育貸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費貸款和其他個人貸款);
(五)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有轉讓限制條款的資產;
(六)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