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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償”= =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根據上述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應當在繼承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償還債務,但應當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

《出嫁女兒潑出去的水》= = = = = = =根據繼承法合法繼承。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這項法律,已婚女兒也有權繼承父母的財產。

就這兩個,其實還有很多。妳自己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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