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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在法庭上應當坐的位置示意圖

人民陪審員在法庭上的位置示意圖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公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人民陪審員壹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四)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五)因受處分被免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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