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魚塘是農業生產設施和水產養殖設施;
2.荒地通常屬於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4.廢磚廠的土地性質為工礦用地,主要用於工礦生產。
非耕地利用類型:
1.建設用地:用於城市建設、工礦設施等。
2.交通用地:包括公路、鐵路、機場跑道等。
3.水域和水利設施用地:湖泊、水庫、河流、渠道等。
4.花園:用於種植果樹、花卉等經濟作物;
5.草地:主要指草原和用於放牧的草地;
6.林地:主要指造林用林地和裸地;
7.其他土地:如沙地、鹽堿地等不適宜農業生產和林業生產的土地。
綜上所述,非耕地的性質包括屬於農業生產設施的魚塘、通常為耕地的荒地、屬於工礦用地的廢磚廠地,其用途主要涉及農業養殖、種植農作物和工礦生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