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定駁回已經提起的重復起訴;
2.重復起訴的構成條件包括: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後壹訴訟的標的與前壹訴訟的標的相同;後者的主張與前者相同,或者後者的主張包含在前者的判決中。
起訴的基本程序:
1.提交投訴;
2.法院受理並立案;
3.預付訴訟費;
4.法院審查投訴的合法性;
5、符合條件的,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
6.組織法庭聽證;
7.法官進行調解或判決。
綜上,在處理重復起訴時,符合同壹當事人、同壹訴訟標的、同壹訴訟請求或者被納入前次訴訟判決的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已經提起的重復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7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訴訟: (壹)後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與前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相同;(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