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但口頭承諾的法律效力和“出庭作證”的表現形式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不能混為壹談。口頭承諾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口頭承諾的存在,需要當事人即提出者證明口頭承諾,也就是如何“當庭舉證”,在對方承認的時候就有了約束力(在庭審過程中,以庭審筆錄的形式確認固定,當庭承認沒有意義,當庭反悔也沒有意義)。應該按照口頭承諾的內容來履行。如果對方承認了,就不需要證明了。妳只需陳述口頭承諾的內容。但是,這種情況只適用於對方是壹個非常誠實的人的情況。但是,很多人在現實利益面前總會食言,否定自己的口頭承諾。因此,需要用其他證據來支持口頭承諾的內容,如實際行為、其他書證、其他證人證言等。但是,它們的證明效果相對較差。所以,口頭承諾不可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