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壹千零二十七條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描寫現實人物或者特定人物,含有侮辱或者誹謗內容,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是特定人描述的,只有與該特定人情節相似的,才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1028條_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紙、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不準確,侵犯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