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第三條在締約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武裝沖突時,沖突各方至少應遵守以下規定:
(1)實際上沒有參加戰爭的人,包括已經放下武器的武裝部隊成員和由於疾病、受傷、被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喪失戰鬥力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受到人道待遇,不得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或信仰、性別、出身或財力或其他類似標準進行歧視。
因此,對於上述人員,無論何時何地,都不允許有以下行為:
(a)對生命和人身的暴力,特別是謀殺、殘害、虐待和酷刑;
(b)作為人質;
損害個人尊嚴,特別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d)在沒有正規組織的法院的判決的情況下定罪和執行死刑,該法院具有文明人類認為必要的司法保障。
(二)傷病人員應予以收集和照顧。
公正的人道主義團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可以為沖突各方提供服務。
沖突各方應作出進壹步努力,以特別協定的方式使本公約其他條款的全部或部分生效。
上述規定的適用不影響沖突各方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