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第十壹條:“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代為收取。”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訴訟費用的數額。”判決已經確定鑒定人的訴訟費是訴訟費用,由當事人先行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北京靳東律師事務所將免費為您預約全國範圍內辦理財產繼承、人身侵權、民事賠償、合同糾紛等案件的知名律師,為您提供全程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免費法律咨詢熱線:010-65076029周軍律師,北京知名債權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