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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本質

法律分析:理論上區分行政行為和刑事偵查行為並不十分困難。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件事的處理還存在壹些問題,主要是兩者的界定標準,似乎進入了兩個誤區。壹種是所謂的“結果標準”:即看公安機關采取各種措施後,最終結果中是否有新的司法行為。如果有新的司法行為,則是刑事偵查行為,反之亦然。這樣就可以判斷其所有行為的性質屬於行政行為還是司法行為。另壹種是所謂的“形式標準”:即看公安機關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否具有完備的刑事偵查程序。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是司法行為,反之就是司法行為。我們不妨稱之為“結果論”和“形式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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