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荷蘭海商法》第542條規定,船舶碰撞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碰撞發生地、船舶註冊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法院管轄;第五百六十九條還規定,有關海難救助的訴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救助地或者客貨卸載地、船舶扣押地法院提起。《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第26條也規定,原告可以選擇四個法院之壹提起多式聯運訴訟。
與專屬管轄權相比,平行管轄權並不排斥其他國家的管轄權,也就是說,壹國法院基於本國國內法行使的管轄權不受其他國家已經行使或將要行使的管轄權的限制。
延伸數據平行管轄或訴訟競合的好處在於符合國家主權原則,可以為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可以為當事人獲得充分合理的司法救濟提供法律保障。
其缺點是導致國際民事訴訟中管轄權的沖突,當事人容易選擇法院。因此,相關法院的判決不容易被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這種結果不僅不利於民事糾紛的解決,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經濟負擔,也造成了各轄區法院浪費司法資源的後果。更嚴重的是,平行管轄權阻礙和破壞了國際社會在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方面的所有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