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例法制度,某壹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作為先例適用於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就必須按照先例所設定的規則來處理。這就是所謂的“遵循先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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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認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整的,立法者只能關註壹部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法官在遇到具體案件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的實質作出具體的解釋和判斷。其基本原則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以前壹法院的先例作為審理和裁決的法律依據。
對於我院和上級法院生效判決已經處理的問題,如果遇到相同或者類似的案件,在未來某壹天最高法院對另壹個類似案件作出不同判決之前,不得作出與前壹個判決相反或者不壹致的判決。
判例法制度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美國是實行判例法最典型的國家。美國法院對判例的態度非常靈活,即如果判例適合當前案件,就遵循判例。
如果先例不適合當前案件,那麽法院可以拒絕適用先例,或者建立壹個新的法律原則來推翻原來的先例。那麽美國判例法的約束力是什麽呢?可以概括為兩句話:在同壹個法律體系中,下級服從上級,如果涉及到另壹個體系的問題,要互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