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廠不能隨意對員工罰款,除非滿足以下條件:
(1)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公司依法制定並公示的規章制度,不違反法律;
(2)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某種行為要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二、舉報公司違法行為的方法有哪些?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2.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