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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權限內肥料登記初審是什麽意思?

權限內肥料登記初審的事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第2012期修訂)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生產經營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或者許可。2.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農業部令第32號)第三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復混肥料、混合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和床土酸調節劑的登記、審批、發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復合肥、復混肥、有機無機復混肥、有機肥和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管理辦法,並報農業部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土壤肥料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特定肥料的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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