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企業限制競爭的法律責任。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質優價廉的商品並濫收費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限制他人購買指定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本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3)附加不合理條件。被侵權的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四)限制投標競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中有上述兩種行為之壹的,法律後果首先是投標無效;此外,監督檢查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654.38+0萬元但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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