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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如何處理作案工具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作案工具應當沒收。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分子作案時使用的壹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

犯罪工具首先要有可操作性的標準。也就是工具本身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東西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壹種工具,它必須為人所用。使用工具是指動物利用外部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

其次,要有犯罪對象的標準。即工具體現在具體的對象中,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客體為標準,可以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客體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客體的工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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