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獨立、直接證明待證明的事實,屬於間接證據的範疇;
2.電子合同是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由於人為因素和技術條件等原因容易出錯,因此也應歸入間接證據。因此,電子合同被賦予了證據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應當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始形式要求:
(a)能有效表達內容並可隨時使用;
(2)能夠可靠地確保內容從最終形成時起保持完整和不變。但是,在數據電文中增加背書以及在數據交換、存儲和顯示過程中改變形式並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a)能有效表達內容並可隨時使用;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相同,或者格式不同,但能夠準確表示最初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送方和接收方以及發送和接收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