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存在以下違法性:
壹、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為400萬元。根據中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500萬英鎊。
二、四家發起人認購654.38+0.25萬元。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第三,某保薦公司用非專利技術入股。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非貨幣出資要求其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而非專利技術至少不具備依法轉讓的特征。
第四,發起人以公司名義申請貸款,分擔貸款。公司還沒成立,怎麽能以公司名義貸款?而且這裏混淆了公司的財產和股東的財產。公司制度的建立在於確定股東的有限責任和公司的獨立財產權。
第五,由證券監管機構主持創立大會。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繳足後30日內,發起人應當召集並主持創立大會。
回答完之後,希望能和大家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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