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法和普通法
根據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律可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這種分類只適用於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根本法是指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等等。習慣法是指憲法之外的法律,確認和規定社會關系某壹領域的問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於根本法。
2.壹般法和特別法
根據法律效力範圍的不同,法律可分為壹般法和特別法壹般法是指適用於普通人或物的法律,如憲法和民法。特別法是指適用於特定人或物的法律,或適用於特定地區、特定時間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戒嚴法等。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是相對的。比如,對於民法通則來說,物權法、合同法是特別法,民法通則是壹般法。在法律位階相同的前提下,特別法在適用上優於壹般法。
3.實體法和程序法
根據法律內容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指主要規定人們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主要規定人們實現實體權利義務的相關程序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