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NPC常務委員會主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的選民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罷免或者撤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代表壹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密切聯系人民,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的監督。
2020年6月65438+10月65438+7月,《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經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