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規範房屋買賣經濟服務市場價格行為,減輕房屋買賣經濟服務負擔,中央發展改革委、住建委聯合發布《關於降低房屋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房屋經紀服務費用由買賣雙方各負擔壹半或者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住宅經紀服務統壹收費標準不超過2%。
2.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由房屋買賣雙方自願選擇,並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其中,不動產登記服務收費不超過500元/例;代辦貸款服務收費,不超過300元/例;辦理房屋入住相關手續的費用不超過200元/例;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托人和經紀機構協商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