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筆以上;(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其他情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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