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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法律原則所規定的,表面上看起來是大而不合理的空洞內容,所以沒有真正的實際作用。但不是妳想的那樣。我們知道,二戰後盟軍將德國和日本法西斯戰犯送交紐倫堡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時,壹些被告無壹例外地出現為自己辯護,理由是執行國家法律或國家元首命令是軍人的職責,不構成犯罪。這種抗辯雖然在當時的德日實在法中不無道理,但卻不符合人類存在的公理和人類平等待遇的古代法律原則。因此,法庭仍然給戰犯定罪。可以說,二戰後對法西斯戰犯的審判,典型地體現了人類公共理性法律原則對某些特定國家法律規則的勝利,也顯示了法律原則在法律上的實際適用性。

我們也知道,在壹百年前美國著名的裏格斯訴帕爾馬案中,對於立遺囑人(遺囑人)帕爾馬殺死立遺囑人(其祖父)後是否有繼承權的問題,有很多完全不同的意見。其中壹種意見是:根據紐約州遺囑法的壹般規定,似乎即使繼承人殺死了遺囑人,除了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外,也不應剝奪其繼承權。但是,法律規則的背後還有壹個更重要的法律原則:“法院表示,在‘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背後可以找到‘誠實信用’原則,在‘不得傷害他人’的規定背後可以找到‘保護個人權利’原則。同樣,繼承的規定也依賴於‘無過錯’原則。試想,遺囑法怎麽能容忍繼承人謀殺被繼承人,獲得遺產!所以,法律包含原則,違反原則當然就是違反法律。”這個案件的最終判決是帕爾馬敗訴,由此得出壹個重要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從他的過錯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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