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關於城市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壹)隨意傾倒、遺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的;
(三)項目建設單位未及時清除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利用或者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
(五)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或者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款、第四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根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汙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汙染環境的行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或者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其他場所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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