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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定義的國家安全不包括核安全。

中國核安全觀的內容是:發展與安全並重、權利與義務並重、自主與合作並重、治標與治本並重。

為了更好地利用核能,實現更大的發展,人類必須應對各種核安全挑戰,維護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安全。加強核安全是壹個持續的過程。我們應該堅持理性、協調、漸進的核安全觀,將核安全進程納入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第十六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立核設施縱深防禦體系,有效防範技術原因、人為原因和自然災害造成的威脅,確保核設施安全。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定期對核設施進行安全評價,並接受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

第十七條核設施營運單位和向其提供設備、工程和服務的單位應當建立並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的質量,確保設備性能符合核安全標準要求,工程和服務符合核安全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輻射照射量,確保相關人員免受超過國家規定劑量限值的輻射照射,並確保輻射照射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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