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停產(針對批次產品)。
(2)停止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
(3)停止銷售。
(4)停止營業。
(5)停止使用。
(六)沒收計量器具。
(七)沒收非法所得。
(8)罰款。
《計量法實施細則》增加了四種行政處罰形式:
(1)停止檢查。
(2)停止出廠。
(3)停止進口。
(四)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由國家技術監督局190年8月25日第14號令發布,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65年8月25日第166號令修訂。
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執法人員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執法的權利。例如,上述細則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出版物,責令停止銷售,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那妳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
1000元以下的罰款是指1到1,000元的罰款,1元的罰款可以,1,000元的罰款也可以。這樣,執法人員就可以在1000元以下的這個範圍內決定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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